(2021)津0116执7933号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决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及第三人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比例奖励提供线索人,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4(TG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93763639A。
法定代表人:刘永凯,职务:总经理。
二、案件基本信息
1.执行依据:(2021)津0116民督2号支付令。
2.执行案号:(2021)津0116执7933号。
3.案由:申请支付令
4.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6405188.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9854.5元(暂计至2021年4月29日),支付令申请费18879元。
5.未履行标的:工程款6405188.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9854.5元(暂计至2021年4月29日),支付令申请费18879元。
三、悬赏信息
1.悬赏金额:工程款6405188.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9854.5元(暂计至2021年4月29日),支付令申请费18879元。
2.悬赏金:线索提供人提供财产线索所取得的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
3.悬赏期限: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时。
4.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已发现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5.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或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法官
电 话:022-65770779
本院地址:滨海新区洞庭北路(北塘)鑫盛商务园1号楼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政编码:300451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人的举报工作,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