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审判工作公正高效,严格审限管理,规范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委托工作的内部工作交接,依据《天津法院司法工作标准》、《关于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审判庭负责鉴定、评估、审计等过程中当事人请求的审核、材料质证、程序衔接及报告书的初步审查,立案庭负责选择机构、办理委托、移送材料、参与现场勘验、参与听证、跟踪督促、监督协调、司法统计等。
二、案件审理中,确需启动鉴定、评估、审计等程序的,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就鉴定、评估、审计等所需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明确请求,确定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案件承办人应填写《委托鉴定评估案件移送表》、《委托鉴定评估案件移送证据材料清单》,并应当向立案庭移送以下材料:
(一)《委托鉴定评估案件移送表》《委托鉴定评估案件移送证据材料清单》各一式两份;
(二)起诉状、鉴定申请书复印件。
(三)当事人地址确认书、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四)经法庭质证或审判庭审核确认的对外委托所需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五)与委托鉴定、评估相关的其他材料。
(六)涉及鉴定、评估等工作的笔录 :
1、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鉴定、评估;
2、对于选择专业机构各方当事人是否有约定;
3、如无约定,法院在指定专业机构的时候,各方当事人是否到场参加选取;
4、对于需要勘验现场的,各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参加。
(七)既往委托报告书。
其他不宜移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委托鉴定评估案件移送表》中予以注明。
相关庭审笔录及证据材料,报庭长审核。庭长经核查,对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完成的待证事项,应建议承办人或合议庭适用证据规则推进案件审理;对确需启动程序的案件,应严格审查,防止事项遗漏、标准不清被退回鉴定以及庭审质证后多次补充鉴定等问题的发生。
三、立案庭对符合鉴定、评估、审计等条件的,应向案件承办人签收《对外委托工作交接函》,不具备对外委托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委托意见书》。
四、立案庭在组织当事人选择专业机构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案件承办人参加选择专业机构。
各方当事人既未约定专业机构亦不到场参加选取专业机构的,立案庭应当邀请案件承办人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到场监督。
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委托事项,在选择专业机构或者鉴定人时,立案庭应当邀请案件承办人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到场监督。
五、鉴定、评估、审计等期限自专业机构接受委托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案件的鉴定、评估、审计等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关注委托事项进程,制作工作台账,对超过上述期限而仍未办结的案件,需与立案庭经办人进行沟通,必要时由审判庭与立案庭负责人进行协调解决。
六、医疗责任、建设工程、产品质量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专业机构出具报告书前,立案庭经办人应通知审判庭承办人对初稿进行审查、复核。案件承办人接到初稿后,要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专业机构与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是否与委托事项相符、鉴定结论是否依据充足、是否存在不利于案件处理的因素、有无缺项漏项等问题。案件承办人核查完毕后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并由立案庭及时将书面意见回复专业机构。
除此之外的其他鉴定、评估、审计等案件,如需对正式报告前的初稿进行审查、复核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告知立案庭,并在《对外委托工作交接函》上进行备注说明。
医疗损害类、文检鉴定类案件,应将质证后的证据材料原件封存并要求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随同其他鉴定材料一并移交立案庭。
七、在鉴定评估过程中,鉴定人需要现场勘验的,立案庭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将现场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鉴定人、案件承办人、各方当事人,由立案庭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各方当事人共同参与现场勘验。
当事人无故未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
八、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当事人要求增减或者变更委
托事项和内容的,应当由审判部门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审判部门准许当事人增减或者变更委托事项申请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2 个工作日内通知立案庭,由立案庭告知鉴定人,并办理变更委托事项手续。
九、在鉴定评估过程中,专业机构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出具补充证据材料告知书或鉴定评估方案,写明补充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的目的等内容。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补充证据材料告知书或鉴定评估方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通知审判部门补充证据材料。审判部门补充证据材料后,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补充证据材料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至专业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
十、立案庭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填写《对外委托工作交接函(回执)》。
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书由案件承办人依法送达当事人,经庭审质证发现报告书确有瑕疵问题,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由案件承办人会同立案庭经办人,与专业机构进行协商后确定解决方案。
当事人对结论争议较大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向庭长进行汇报,由审判庭与立案庭负责人进行协调解决。
因专业机构原因影响案件正常审理,或引发当事人信访事件,或鉴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接受质询或书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的,审判业务庭核查属实后,应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给立案庭。立案庭应将此情况及时书面报告高院技术处,做为对鉴定机构的考核依据,同家机构或鉴定人员出现三次上述情况,我院可暂停相关专业机构在我院继续入选的资格。
十一、鉴定、评估、审计等程序的审限扣除和恢复,以立案庭出具的《对外委托工作交接函》及《对外委托工作交接函(回执)》所载日期为准。
十二、本规定由立案庭(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