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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分工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1 10:41:20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分工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滨海新区法院、天津自贸区法院案件审理工作,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新要求,更好地落实司法为民原则,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确保案件审判工作有序、高效、平稳运转,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批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暨设立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分析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深化服务和保障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天津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统筹推进最高法院部署的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进一步加强审判源头管理,促进审判规范化建设,从审判组织上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全面提升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推动专业化审判机制的建立,加快形成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院内案件管辖分工制度体系。推动滨海新区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成果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

(一)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综合考虑滨海新区法院辖区面积广、案件多、司法需求多元丰富的特殊情况,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在滨海新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基础上,分别在汉沽中心法庭、大港中心法庭、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庭、北塘中关村科技园中心法庭、胡家园法庭、滨海中心法庭设立立案点,开展立案工作。通过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中国移动微法院开展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并接受邮寄立案。

(二)强化专业化审判原则以案由为标准规范管辖分工,辅以参考主体标准,对涉房地产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互联网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案件、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等部分专业案件由专业庭室集中审理,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集中优势力量办好案件,突出审判专业特点,避免审判庭同类案件交叉审理,促进审判专业化分工和裁判尺度统一。

(三)兼顾管辖历史惯例原则。从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角度出发,尊重审判传统,遵循审判工作客观规律,明确原各审判管理委员会地域范围内大多数案件仍由区域内派出法庭审理,整合诉讼资源,适当调整案件分配,减少案件管辖矛盾纷争。

(四)坚持人案均衡和动态调整的原则。保障内设机构改革顺利进行,暂时以案由对各业务庭管辖案件进行划分,力争做到人案基本匹配,重点关注改革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案不均,庭室忙闲不均的问题,在坚持人员稳定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备注:各审判业务庭案件分配遵循以案由为主的原则,除专业法庭集中审理案件外,在实际操作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四条之规定确定分工时,两个以上业务庭均可审理的,依据专业审判优先、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由原告最先选择(到达)的业务庭审理。

三、业务分工

(一)立案庭

负责审理速裁案件、特别程序案件、审判监督案件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案由如下:

速裁案件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120.服务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特别程序案件

371.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37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373.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374.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375.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

376.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377.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378.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379.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380.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81.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82.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83.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384.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

385.申请确定监护人

386.申请变更监护人

38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388.申请支付令

389.申请公示催告

39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

39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96.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398.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399.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

400.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401.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小额诉讼案件

89.借款合同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审判监督案件

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申)

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民监)

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案件(民抗)

民事再审案件(民再)

刑事申诉再审审查案件(刑申)

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刑监)

刑事抗诉再审审查案件(刑抗)

刑事再审案件(刑再)

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

检察建议案件

(二)刑一庭

负责审理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八章、第九章规定的罪名犯罪案件;

知识产权犯罪和环境污染类犯罪(含公益诉讼)案件;

天津高院指定的被告人是外国人的涉外刑事案件。

(三)刑二庭

负责审理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罪名犯罪案件;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四)行政庭

负责审理滨海新区辖区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司法救助案件;

负责集中审理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

(五)民一庭

负责集中审理滨海新区辖区范围内(中新生态城除外)涉房地产纠纷案件,具体案由如下:

32.物权确认纠纷(仅限涉房地产)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仅限涉房地产)

34.排除妨害纠纷(仅限涉房地产)

35.消除危险纠纷(仅限涉房地产)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仅限涉房地产)

37.恢复原状纠纷(仅限涉房地产)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仅限涉房地产)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和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5)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6)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8.地役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六)民二庭

负责集中审理滨海新区辖区范围内双方当事人均在(或均不在)天津市辖区且诉讼标的额在1500万元以上,一方当事人不在天津市辖区且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

负责集中审理滨海新区辖区范围内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除外);

负责审理泰达街、开发区中区、开发区西区辖区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除外);

负责集中审理滨海新区辖区范围内的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负责集中审理滨海新区辖区范围内涉土地征收引起的纠纷案件,具体案由如下: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七)民三庭

负责集中审理滨海新区辖区范围内双方当事人均在(或均不在)天津市辖区且诉讼标的额在1500万元以上,一方当事人不在天津市辖区且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事案件;

负责审理开发区东区、开发区中区、开发区西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南港工业区、南部新兴产业区、开发区智能产业区辖区范围内的商事案件;

负责集中审理滨海新区辖区范围内执行裁决案件。

(八)民四庭

负责集中审理滨海新区辖区范围内涉外民事、商事案件;

负责集中审理滨海新区辖区范围内破产、强制清算的案件(严格执行《天津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破产法庭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通知》相关规定);

负责集中审理滨海新区辖区范围内与公司有关的案件;

具体案由如下:

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4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245.股东出资纠纷

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247.股东知情权纠纷

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249.股权转让纠纷

250.公司决议纠纷

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251.公司设立纠纷

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253.发起人责任纠纷

25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259.公司合并纠纷

260.公司分立纠纷

261.公司减资纠纷

262.公司增资纠纷

263.公司解散纠纷

264.申请公司清算

265.清算责任纠纷

266.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270.申请破产清算

271.申请破产重整

272.申请破产和解

27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27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275.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276.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277.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279.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80.取回权纠纷

1)一般取回权纠纷

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

281.破产抵销权纠纷

282.别除权纠纷

283.破产撤销权纠纷

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285.管理人责任纠纷

(九)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庭

负责集中审理滨海新区辖区范围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案件;

负责集中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登记设立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天津港保税区除外)与贸易、投资、保险等有关的商事纠纷案件,具体案由如下: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02.保管合同纠纷

103.仓储合同纠纷

104.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106.行纪合同纠纷

107.居间合同纠纷

108.补偿贸易纠纷

124.广告合同纠纷

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有关的除外)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19.再保险合同纠纷

320.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321.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32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323.保险费纠纷

(十)天津港中心法庭

负责集中审理滨海新区辖区范围内(天津港保税区除外)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具体案由如下:

169.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7)竞业限制纠纷

170.社会保险纠纷

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171.福利待遇纠纷

172.人事争议

1)辞职争议

2)辞退争议

3)聘用合同争议

*聘任合同纠纷

(十一)胡家园法庭

负责集中审理滨海新区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十二)中新生态城环资中心法庭

负责审理中新生态城辖区范围内的民事、商事案件(含涉房地产纠纷案件,具体案由参照民一庭审理案件案由;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负责集中审理滨海新区辖区范围内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除外),主要包括以下案由:

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十三)泰达金融中心法庭

负责集中审理滨海新区辖区范围内证券、信用证、银行卡、信托、票据、理财、典当等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金融机构的金融商事案件,互联网金融案件。具体案由如下: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0.典当纠纷

286.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

3)国债权利确认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

287.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1)股票交易纠纷

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国债交易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288.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289.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

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

290.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291.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292.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

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

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293.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294.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295.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296.证券发行纠纷

1)证券认购纠纷

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

297.证券返还纠纷

298.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1)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4)欺诈客户责任纠纷

299.证券托管纠纷

300.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301.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30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314.民事信托纠纷

315.营业信托纠纷

316.公益信托纠纷

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25.票据追索权纠纷

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331.票据保证纠纷

33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333.票据代理纠纷

334.票据回购纠纷

335.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

336.信用证开证纠纷

337.信用证议付纠纷

338.信用证欺诈纠纷

339.信用证融资纠纷

340.信用证转让纠纷

(十四)北塘中关村科技园中心法庭(互联网法庭)

负责集中审理滨海新区辖区范围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案由如下: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除项下11、12、13外)

1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除项下1、2外)

136.技术合同纠纷

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145.植物新品种权属.侵权纠纷

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150.发现权纠纷

151.发明权纠纷

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的纠纷

157.仿冒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163.有奖销售纠纷

164.商业诋毁纠纷

165.串通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负责集中审理滨海新区辖区范围内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等涉互联网类案件。具体案件类型如下:

1.互联网购物、服务等合同纠纷;

2.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3.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

4.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

(十五)杭州道法庭

负责审理杭州道街、塘沽街、新河街、胡家园街、新村街辖区范围内的民事案件;

负责集中审理泰达街、塘沽街、杭州道街、新村街、新河街、新港街、新北街、胡家园街、北塘街、大沽街、新城镇及东疆保税港区、渤龙湖科技园辖区范围内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除外)

(十六)大沽法庭

负责审理大沽街、新港街、新城镇、天津港区、东疆保税港区辖区范围内的民事案件。

(十七)高新区中心法庭

负责审理新北街、北塘街、渤龙湖科技园辖区范围内的民事案件;

负责集中审理北塘街(滨海-中关村科技园除外)、海洋科技园、渤龙湖科技园辖区范围内的商事案件。

(十八)塘沽中心法庭

负责审理塘沽街、杭州道街、新村街、新河街、新港街、胡家园街、大沽街、新城镇辖区范围内的商事案件及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庭审理案件范围之外的商事案件。

(十九)汉沽中心法庭

负责审理汉沽街、寨上街范围内的民事、商事案件;

负责集中审理汉沽街、茶淀街、寨上街、杨家泊镇范围内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除外)

(二十)茶淀法庭

负责审理茶淀街、杨家泊镇辖区范围内的民事、商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除外)。

(二十一)大港中心法庭

负责审理大港街、古林街辖区范围内的民事、商事案件;

负责集中审理中塘镇、小王庄镇、大港街、古林街辖区范围内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除外)

(二十二)滨海中心法庭

负责审理海滨街、太平镇、南港工业区辖区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含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负责审理海滨街、太平镇辖区范围内的商事案件。

(二十三)中塘法庭

负责审理中塘镇、小王庄镇辖区范围内的民事、商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除外)。

(二十四)空港经济区法庭

负责审理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临港经济区、海港经济区)辖区范围内民事、商事案件(含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四、本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立案庭负责解释。本细则施行前本院发布的管辖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立案庭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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