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津0116执8959号
本院在执行没收财产一案中,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3刑终2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没收刘振刚、刘志明在天津嘉和昊成物流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50%、20%股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汇绅拍卖有限公司、天津盘龙企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拍卖,于2021年12月13日在本院公众号上发布拍卖公告,在公告期间,天津嘉和昊成物流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的评估报告及裁定书后,对拟拍卖的财产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撤回对上述股权的拍卖,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