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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教”于执,化解“赔礼道歉”执行难
  发布时间:2022-01-25 18:18:50 打印 字号: | |

老刘、小白(化名)为同一小区业主且同为某微信群的成员,老刘在该群发表言论称,小白贿赂领导,工作中经常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且把公司大批物资占为己有,是“白寡妇、真无赖”。小白认为老刘的不当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老刘在上述微信群发布道歉声明,并向小白赔礼道歉。但老刘逾期不履行,小白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认为该案的执行标的较为特殊,拿到案件后首先研判案情,确定执行思路。法官考虑到,“赔礼道歉”作为一种行为,要实现良好的执行效果,不仅要在客观上达到道歉的目的,被执行人的主观悔过也不可或缺。遂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以确保规范高效完成。恰逢收案第二天,法官将在双方附近小区协助抗疫“大筛”,遂传唤双方于第二天至小区居委会沟通履行。下沉助筛结束后法官即赴双方当事人所在小区,现场组织双方就履行道歉义务进行协商。经过释法明理,老刘表示真诚悔过并愿意向小白赔礼道歉。在执行法官的见证监督下,老刘当场在微信群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至此,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仅用一天即执行完毕,双方矛盾顺利化解。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一旦越过法律“红线”,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言论自由,但绝不是没有边界。微信群也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在微信群发布带有侮辱性、贬损性言辞的言论,有损他人名誉和人格尊严,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在相对范围内降低,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自然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侵权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侵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通过口头或书面道歉,履行法院判决指定的“赔礼道歉”行为;二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三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时,法院可发布道歉公告或公布判决书内容等方式代替履行,公布或刊登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则由被执行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局 郝珊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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