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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执行异议之诉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也能调解?
  发布时间:2022-03-24 17:05:47 打印 字号: | |

“您好,您起诉xxx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已通过繁简分流进入快审程序…”如果接到这样的电话,意味着案件已通过快审送达组进行了有效送达,请将您的诉求向法官娓娓道来。

孟某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前期经过了一、二审程序,判决生效后,因孟某未拿到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赔偿金,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无偿债能力,且公司股东均未实缴出资,孟某提出追加部分股东的执行异议,后被驳回。后提起了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至此,孟某要求给付工资和赔偿金的问题已经历时两年多。

面对实践中“执行异议之诉”一般不适用于调解的问题,承办法官跳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本身,从引起诉讼的源头入手,考虑到案件基础债权系劳动债权,一旦符合公司有破产原因,进入到破产程序,该类债权也是顺位在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用于优先支付劳动债权不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于是,法官决定尝试调解工作,拨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

经过一轮沟通,法官了解到公司几位被孟某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均愿意加速到期出资,将出资用于清偿员工工资和赔偿金,但前提是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按照出资比例出资偿付债务,股东之前丧失了信任基础,不认可部分股东支付全部债务。

一轮沟通下来,虽然没有成功,但法官看到了调解的希望,主动联系了其他几位未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耐心讲解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意义,释明本案调解在法律层面要实现的突破,得到了股东们的认可。在疫情防控从严从紧的形势下,考虑到当事人人数众多,法官通过“分批调解+线上确认”的方式,最终促成原告与9位股东达成调解协议,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向原告支付工资和赔偿金。至此,执行异议之诉历经22天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调解的意义不仅在于有效保障了劳动者胜诉权益,为该公司其余员工追索劳动报酬做出示范和指引。同时,用调解方式处理案件相比判决更能有效缓和股东之间的关系,利于公司人合性,也为公司后续经营管理或者破产清算打下了良好基础。

年初以来,滨海新区法院民四庭公司审判团队积极探索快审+精审机制,快审团队由一名快审法官与一名书记员组成,快审送达组由三名书记员组成,经过一次分流-集中送达-二次分流程序,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快审机制试运行阶段已初显成效,下一步将加大执行异议之诉等普通程序中适用独任制比例,真正实现提质增效上台阶,护航公司治理升级,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四庭 齐姗姗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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