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高院发布了第二批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滨海新区法院一案例、自贸法院一案例入选。以上案例充分体现了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公正高效审理“一带一路建设”案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精准对接国际通行规则
规范国际航空货运行业有序发展
——S财险公司与K国际货代公司等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K国际货代公司接受案外人S通信公司的委托,为其出口的手机及数码相机产品提供航空运输代理服务。K国际货代公司就上述货物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其中载明了起运机场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途经地为美国迈阿密机场,而执行运输的航空公司为第三人D航空公司。
S通信公司就上述托运货物在S财险公司处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涉案货物于2015年5月10日运抵美国迈阿密机场,并于当日卸货,但被使用伪造证件及提货手续的人员提走,丢失货物的价值为1189972.5美元。该保险事故发生后,S财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向S通信公司进行了理赔,并向K国际货代公司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请求赔偿货物损失1189972.5美元。
K国际货代公司认为,依照《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S财险公司主张权利的期限为二年,公约原文使用的“extinguished”词义为权利“不复存在”,故两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且已经过,S财险公司已丧失主张索赔的权利。
此外,依照《蒙特利尔公约》相关规定,赔偿数额应以货物损失发生时每公斤19个特别提款权的责任限额确定。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货物系使用航空器进行的国际运输,出发地为中国天津,保险事故发生地为美国迈阿密,中国与美国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且当事人未明确排除公约适用,故本涉案航空运输部分争议应当优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规定。
《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期间虽未明确时效的中止、中断,但该条第二款却规定了对于期间的计算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吸收该公约规定来看,该条规定航空运输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且可因权利人提起诉讼而发生中断。
据此,S财险公司向K公司主张索赔的权利并未丧失。此外,考虑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对公约责任限额的复审是基于通货膨胀的因素,基于公平原则,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所公布且生效的责任限额标准即每公斤22个特别提款权作为责任限额,最终判决K公司赔偿S财险公司货物损失890192.16元人民币。
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航空运输领域适用最广泛的国际公约,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案积极回应了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为规范国际航空货运权责关系、审理同类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同时也为准确适用公约、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处理国际航空运输纠纷积累了实践经验。
积极发挥调解中心专业优势
妥善化解跨境纠纷
——DAG公司与H国际物流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0日,H国际物流公司委托DAG公司代理运输两批共计24件船用备件货物,起运地为德国法兰克福,目的地为乌拉圭蒙得维的亚。双方约定适用德国法和《德国货运代理人标准条款和条件2017》。DAG公司实际委托德国HS航空公司运输货物。涉案货物于同年11月27日自德国法兰克福起运,并于次日抵达乌拉圭蒙得维的亚机场。
运抵当日,双方发现仍有1件货物滞留德国法兰克福机场。该件货物于同年12月1日自德国法兰克福机场起运,并于次日抵达乌拉圭蒙得维的亚机场。
运输完成后,H国际物流公司以最后一件货物晚到为由拒不支付运费及其他运输费用。DAG公司提起诉讼,请求H国际物流公司支付运费及其他运输费用92349.78欧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公证认证费用等12625.41欧元。
裁判结果: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本着公平公正原则,运用智慧司法平台,经过线上线下多轮磋商,通过法官与调解员联合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秉承“合作共赢”的理念,达成H国际物流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向DAG公司支付运费80000美元的调解意见。H国际物流公司按约定向DAG公司支付和解款,双方之间因本案而产生的争议全部解决。
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有意继续开展新一轮合作,涉案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天津首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多元化解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专业优势,通过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国内外当事人秉持国际通行规则,依法依约实施经营活动,增强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事主体对我国投资经营的信心,依法服务保障了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
(审管办 张钡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