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自贸区)法院一直致力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近日天津高院发布的“天津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各有一案例入选。
刘某辉与天津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日,刘某辉与案外人A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运输协议书》。2020年4月1日,刘某辉与天津某公司及其分公司签订期限为一年的《运输协议书》。上述两份《运输协议书》的内容基本相同,均约定:公司为刘某辉提供货源,刘某辉负责货物承运,运输费用结款方式为每次运输完成,双方声明仅为商业范畴的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自2019年2月18日开始,刘某辉驾驶案外人B公司所有的车辆,到案外人C公司处从事司机驾驶工作。货物运输经物流车队人员通知,在某网络平台操作接单完成货物运输工作,运费为每单一结算,由天津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后刘某辉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天津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逾期未裁决,刘某辉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辉与天津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书》,运输业务源于某网络平台操作接单,天津某公司提供货源,刘某辉负责货物承运,运费为每完成一次运输单独结算。双方在协议书中对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进行了特别声明。天津某公司未对刘某辉进行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刘某辉驾驶的运输工具也并非天津某公司提供。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刘某辉要求确认与天津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网络平台与零工经济的兴起,传统劳动力市场结构方式随之产生变革。平台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从业者三方参与的新业态用工模式,突破了传统模式下用工主体明确、用工环境单一、工作内容确定、工作作息规律、组织管理严格、报酬支付定期等特征,愈加呈现出人身从属性弱化、经济从属性增强的非典型性的法律关系状态。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尊重新业态用工模式市场法则,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坚持劳动关系核心特征构成要件的实质性审查标准,依法认定各方之间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依法维护新业态各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新业态用工关系,促进新业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某消费金融公司与刘某予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刘某予自2015年1月5日入职某消费金融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合同履行期间,因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某消费金融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为由,与刘某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刘某予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消费金融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某消费金融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付赔偿金。某消费金融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消费金融公司主张的客观情况是“完善全渠道网络、大力投资自动化和数字技术等措施,不断提升运营效率及表现,为客户带来更为优质的服务体验。为配合上述战略部署的实施,公司需要进一步优化各部门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某消费金融公司依据上述“客观情况”解除与刘某予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某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向刘某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消费金融公司提出上诉后,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消费金融公司向刘某予支付相应款项,双方之间劳动争议全部完结,再无其他争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推动劳动纠纷多元化解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与经营战略的调整,某消费金融公司大幅调整用工关系。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利益,同时助力企业依法解决内部人事动荡、实现经营战略调整,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充分运用多元解纷机制,积极推动诉源治理,有效整合各类解纷资源,“调、裁、审”协作发力,充分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群体性劳动纠纷,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定纷止争作用,对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审管办 张钡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