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高院发布了“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滨海新区法院四案例入选,占发布总数的三分之一。案例体现了滨海新区法院充分发挥金融审判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提振了市场主体信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一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某传媒公司购买某电视栏目全球著作权,再通过许可的方式回租给某传媒公司使用,某传媒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所有权再转移给某传媒公司。苏某、刘某某、某传媒集团、某影视公司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某传媒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违约金,并要求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并未对租赁物的性质加以限定,亦无法律、行政法规对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进行否定。本案《售后回租赁合同》以真实存在的电视栏目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符合“融资、融物”双重特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售后回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某传媒公司拖欠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某传媒公司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及违约金,各保证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积极破解企业融资难题,助力我市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从传统有体物领域向无形资产领域的延伸,对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具有积极作用。在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滨海新区法院未轻易否定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从化解企业融资难题、鼓励行业创新发展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积极回应企业和市场需求,依法认定涉案著作权融资租赁合同有效。该裁判是司法审判助力化解中小微、双创类、科技型等市场主体融资难题,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生动诠释。
案例二 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奶牛养殖公司保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奶牛养殖公司基于其稳定的生鲜乳供货业务,就其对某乳业公司未来将有的应收账款向某商业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以维持企业运营、扩大生产经营。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奶牛养殖公司、某乳业公司共同签署了《国内商业保理合同(三方)》(有追索权)等相关协议后,某商业保理公司向某奶牛养殖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款,某乳业公司依据某奶牛养殖公司对其在未来实际产生的应收账款分期向某商业保理公司履行债务,另由某奶牛养殖公司分期向保理公司支付保理服务费。因商业保理公司仅收回部分保理融资款及保理服务费,故向法院起诉主张向某奶牛养殖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某奶牛养殖公司承担回购应收账款的义务并支付尚欠的款项。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商业保理公司在审查基础交易合同签订、合同约定内容、交易模式、往期履约情况等事实的基础上,就某奶牛养殖公司对某乳业公司未来预期将产生的应收账款产生合理信赖,该账款于将来实际发生时可以被确定为让与目标,且保理合同中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约定可以作为受让人取得该债权的直接依据,案涉未来应收账款可以作为适格的保理合同标的,保理合同合法有效。某商业保理公司主张追索由某奶牛养殖公司返还剩余保理融资款及保理服务费,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企业可以未来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保障中小微畜牧养殖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保理业务作为供应链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奶牛养殖行业生产成本投入大,资金流动性强,基于行业所涉及的特殊生物资料属性,融资难一直是养殖行业的急难问题。但奶牛养殖行业自身又具有供货稳定、应收账款流可预期等特点。保理公司通过为养殖企业办理保理业务融通资金,不仅满足了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转需求,同时优化了企业资产结构,切实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案例三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厦门某物流集团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厦门某物流集团公司以20台牵引车作为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某融资租赁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放款义务,承租人支付13期租金后开始逾期,某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并确认合同项下租赁物属于某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承租人厦门某物流集团公司归还全部案涉租赁物并协助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另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其余各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了解到,保证人杨某(承租人法定代表人)在成都及厦门经营有多家物流及相关业务民营企业,一直运转良好,但因受疫情影响,大量物流车辆停摆,公司经营受限,资金周转紧张。但是即使在疫情影响的严峻形势下,承租人还坚持支付了多期租金,现在出现逾期确属资金严重困难。法院通过对证据及融资、租金数额的深入分析,帮助双方达成新的展期计划,在保留租赁物的前提下,给予承租人一定宽限期,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障物流运输企业在疫情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度难关的典型案例。物流企业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疫情期间,物流企业的停摆将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时分析研判,积极寻找调解契机及突破口,为受疫情影响的物流企业度过难关创造条件,最大限度保障物流企业正常经营。
案例四 某农商行诉某农业技术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农商行与某农业技术公司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某农商行向某农业技术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米糠、玉米芯、麸皮、高粱粉、锯末、棉籽壳等。某农业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分别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某农业技术公司逾期归还贷款本息。某农商行遂起诉某农业技术公司支付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农商行与某农业技术公司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某农业技术公司逾期还款,某农商行主张该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并承担相应罚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于支持。某农业技术公司系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型涉农生产型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如果在短期内一次性偿付全部债务,势必会造成企业的全面崩盘,结合公司目前的自救进程,以及农产品的实际经营周期,酌情确定给予五个月的履行期,判令某农业技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支付剩余本金、利息及相应罚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维护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在疫情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典型案例。借款人是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拥有多项研发专利,多次受到国家级、市级、区级奖励和荣誉,在行业内起到了龙头带动作用,带动了周边就业和原材料采购,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陷入暂时经营困难。在诉讼期间,该农业技术企业正引入资金自救,结合农产品六个月左右的种植周期,企业预计半年左右能够进入正常运转。为保障中小微企业,特别是涉农科技企业的运营发展,经过法院与金融机构的充分沟通,最终判决给予较一般案件较长的履行期限。
(审管办 张钡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