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的改革,一些投资人为了规避国家法律的限制性规定、隐蔽财产情况或是出于其他考虑,往往会借用他人身份进行股东登记,其在公司中实际认购出资,却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出借身份信息的名义股东本身既没有出资,也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其仅仅是被借名。但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由于名义股东在对外关系上是作为公司股东出现的,因此为保护交易安全及第三人的交易信赖,名义股东存在会因出资瑕疵而对外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涉及为他人投资而出借身份信息的事项上,当事人应谨慎评估法律风险,以避免日后权益受损。
为迎接第四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的到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发布普法系列情景剧,倡导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依法维权。
(民四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