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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6 17:21:52 打印 字号: | |

2020)津0116执9890号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路建源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建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为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提高执行效率,维护法律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建喜,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镇洋埭村东张14号,身份证号:35032119800420****。

执行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15689号民事判决书。

涉案未执行标的:尚欠本金7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0元。

悬赏内容:凡向我院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已经掌握但未处置的除外),经我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支付悬赏金;凡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协助我院找到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在找到被执行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万元悬赏金。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财产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悬赏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个人(单位)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的行为属妨害执行行为,人民法院查实后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举报联系电话:022-25685584

联系人:董法官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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