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多元解纷: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依托于“多元解纷”平台,通过调解员对金融类案件进行全链条线上调解的模式;
2. 要素式审判:对固定案情的基本事实要素进行提炼,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庭审,简化审理流程的案件审理方式;
3. 司法确认:对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制度;
4. 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业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5. 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6.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7. 票据: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8. 典当: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9. 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0.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1. 保理合同: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12. 信托: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13. 罚息:以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或挪用(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的借款本金,由金融机构向借款人计收的惩罚性利息;
14. 复利:金融机构针对借款人欠交的利息而计收的利息;
15. 支付令:督促程序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