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粗心大意
错把款项汇至他处
虽然产生不当得利
但是对方拒绝返还
这该怎么办?
案情简述
一个浑浑噩噩的下午
一个迷迷糊糊的财务
在进行多笔汇款操作后
手指一滑选中一个相邻网银账户
误将最后两笔
近150万元的款项
错汇他处
发现后找对方索要未果,报警后告知非刑事案件,无奈重新正确汇款之后,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款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审理中又是情况百出,被告法定代表人认可错汇,但被告全资股东再三否认。
事实查明是重中之重
原告举证是难上加难
法官认为
NO.1
该案不应仅凭被告自认,而应具体分析原告甲公司主张的操作失误是否成立。
在确认原告网银操作界面中被告与应收款公司账户相邻、短期内原告先后向被告及应收款公司转账相同金额款项、错汇后短时间内即进行报警、应收款公司出具说明及合同后,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认定原告所述其操作失误转款一事成立。
NO.2
在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被告股东未能证明被告取得案涉款项的正当性,且被告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相关权利。
NO.3
被告虽构成不当得利且拒绝返还,但款项的误转系原告自身过错造成,故酌情降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标准,自起诉之日保护法定孳息。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甲公司款项1442200 元及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以1442200元为基数,自 2021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 1.5%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发生时
事实认定是案件审理中的
重点和难点
被告的自认或抗辩
不应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而应着重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
这也就给原告
提出了更高的举证要求
因此
在不当得利事实发生时
原告一定要尽可能做到
时时留心、事事留痕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提交法庭
通讯员: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