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津0116执12386号
本院在执行天津荣新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丹阳合联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张立民、林培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一)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麒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08874611F。
法定代表人:荆玉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凌云,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云阳镇张家村9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206030415;
(三)张立民,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街道城市绿洲花园3幢1705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105070418;
(四)林培晨,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华南新村18幢二单元3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91007207X。
二、执行依据:(2020)津03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157612136元及后续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25012元。
四、悬赏金额: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查证属实并据此实际执行到位后,按照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金额的20%向举报人支付赏金。
五、悬赏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执行完毕。
六、悬赏金领取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线索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构已经掌握的范围;
(三)如有需要,举报人需积极配合、协助后续的财产核实、处置等工作;
(四)悬赏金的领取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的禁止规定。
七、下列人员不得领取悬赏金:
(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其它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
八、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在执行到位款项符合发还申请执行人条件时一并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完税发票。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人的举报工作,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电话:022-65770778、15822119121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鑫盛商务园1号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