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拍辅办法》),我院拟向社会公开增补招标4家执行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一、招标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二、招标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三、招标服务范围及要求
(一)协助清点勘查拍卖财产、查明拍卖财产权属信息、权利负担、欠缴税费等情况;
(二)协助查明拍卖财产实际占有、租赁使用以及瑕疵情况;
(三)协助查明不动产周边配套、欠缴水电煤气费等情况;
(四)制作拍卖财产照片、视频、文字说明等;
(五)根据拍卖财产状况办理仓储、保管、运输等;
(六)起草《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表》等材料;
(七)展示拍卖财产、接受竞买人咨询、引领查看拍卖财产等;
(八)按照委托法院的要求,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扩大拍卖公告范围,宣传推介拍卖财产;
(九)协助办理拍卖财产的交付等;
(十)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网络司法变卖环节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已经纳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26家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在天津市具备与所承担的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完成网拍辅助工作所必须的设备设施等;
(四)能够按照要求收集信息,制作照片、视频和文字说明等资料并及时反馈;
(五)设有24小时在线客服,能够及时接受电话或网络咨询,且咨询过程具有录音、回放、复制、存储等功能;
(六)具备服务管理平台,对查看现场记录、电话(网络)咨询记录、看样动态信息等信息能全程留痕,存档备查;
(七)具备工作经验,有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实例;
(八)具有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不得申请: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在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的;
(四)两家以及两家以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
(五)被其他法院除名的机构,或者原被除名机构更名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或者由被除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另外成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被除名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各网拍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网拍辅助工作。
六、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向法院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开展网拍辅助工作;
(二)自觉服从法院管理、监督和安排;
(三)不得擅自将承揽的网拍辅助工作转包给其它机构、组织和个人;
(四)严格保守司法秘密,遇有紧急突发情况,立即报告法院;
(五)遵守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六)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
七、驻点人员要求
驻点人员不低于2人,应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法律、估价、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如无法确保2名驻点工作人员,请勿投标。
八、投标要求
本次投标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具体投标要求如下:
(一)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所有投标文件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密封必须完整,并附电子版资料。
(二)递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申请书、承诺书;
2.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住所证明;
3.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必要的设施设备、电话客服、网络平台、手机APP等证明;
4.至少2人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凭证;
5.自2017年以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的工作实绩报告,包括服务法院数量(服务本市法院数量)、上拍标的数量、成交标的数量、收取服务费用等;
6.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三)投标截止日期2022年11月20日,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四)投标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递交,邮寄地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洞庭北路(北塘)鑫盛商务园1号楼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收。邮政编码:300450(邮件注明:申报拍辅名单库)。联系人:孙媛媛,联系电话:022-65270606。
九、评标
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评标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细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本次招投标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选择原则,凡有弄虚作假、请托说情等违法违纪或违反行业道德规范的,一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