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津0116执10463号
本院在执行于惠梅申请执行郑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茂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
郑茂萍,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黄圈村金德里1排4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7412077522。
二、执行依据:(2021)津116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3021617.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其中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5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期间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8375元。
四、悬赏金额: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查证属实并据此实际执行到位后,按照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金额的5%向举报人支付赏金。
五、悬赏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执行完毕。
六、悬赏金领取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线索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构已经掌握的范围;
(三)如有需要,举报人需积极配合、协助后续的财产核实、处置等工作;
(四)悬赏金的领取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的禁止规定。
七、下列人员不得领取悬赏金:
(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其它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
八、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在执行到位款项符合发还申请执行人条件时一并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完税发票。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人的举报工作,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电话:022-65770778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鑫盛商务园1号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