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滨海新区(自贸区)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保全担保、保全审查、追加保全等重要内容,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近期,滨海新区法院评选出2022年以来优化营商环境十大财产保全典型案例,集成助企纾困、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维护金融安全、保全新类型财产、解决执行难等领域的审判执行成果示范,彰显司法裁判的重要引领作用,进一步谱写优化营商环境新华章,为天津"十项行动"、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
审慎灵活变更保全,善意司法助小微企业发展
——申请保全人安徽某商贸公司与被保全人天津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本院在审理安徽某商贸公司与天津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安徽某商贸公司提出保全申请,审判法官遂作出保全裁定,移送执行局实施,冻结了被保全人天津某工程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存款1176960元。后,被保全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标的的申请。
审判法官接到申请后进行变更措施必要性审查,经查,被冻结的招商银行账户中有被保全人1000万元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即将到期,上述冻结措施将直接导致剩余8823040元的本金及收益无法按期正常赎回,对作为中小企业的天津某工程公司造成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容易引发公司连续的偿债能力,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和正常经营。鉴于情况紧急,审判法官次日组织双方进行询问,征求保全申请人对变更保全措施的意见,经审查确定被保全人提供的齐鲁银行账户尚有可用存款200万元,明显高于保全申请人申请的保全标的金额,法院及时作出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齐鲁银行账户存款1176960元并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保全人所提供齐鲁银行的账户存款存在质押,无法采取冻结措施。后被保全人向本院说明情况,因变更保全措施时误认为齐鲁银行账户中存款已经解除质押导致变更保全措施未果,被保全人于2022年1月18日解除齐鲁银行账户存款的质押,再次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措施申请,承办人当日再次做出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定并移送执行部门,后对被保全人齐鲁银行的银行存款顺利首封冻结,随后解除了对被保全人名下招商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被保全人在理财产品到期后顺利赎回全部本金及收益,解决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带来的困局,为公司的正产和经营重新注入新的活力,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促进其正常发展。
典型意义:
支持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发展是“六稳”“六保”工作的重中之重,而财产保全又是诉讼中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本案在两者发生冲突时,采取替换式保全路径,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利影响,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展示了人民法院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审判智慧。该案对于人民法院兼顾“善意文明执行”“优化小微企业营商环境”“实质化解涉企矛盾”,从而取得多赢效果提供了实践样本。兼顾权利保护与损害减抑,实现了保全制度设立的向好目的。后疫情时代,中小微企业一旦涉诉并被采取保全措施,极有可能影响涉诉企业的基本运转和偿债能力,对类似情况,法院应从实际出发,在征求保全申请人意见的前提下,从变更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角度进行考量,并对被保全人提供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及时作出判定,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和效能点。
(案例报送人 民三庭 葛新新)
案例二
审慎高效变更保全,“放水养鱼”各方共赢
——申请保全人天津市某承包公司与被保全人天津某投资公司、天津某投资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某承包公司与天津某投资公司、天津某投资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某承包公司依法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保全人名下价值1.5亿余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审判部门遂作出保全裁定,移送执行局实施。
2022年8月中旬,执行局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了天津某投资集团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亿余元。冻结完毕后,保全法官向被保全人送达了保全结果告知书,该投资集团公司提出被冻结的账户为公司2022年8月22日公开市场债券到期兑付专用资金,用于偿还到期的公开市场债券。按照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监管要求,该资金最晚须于2022年8月22日划入上海清算所账户。该账户资金为专项兑付资金,不能改做他用,且不能分批兑付。若该部分资金冻结,将直接导致公司出现债务违约,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保全法官立即向其释明可以申请变更保全财产以免发生违约。后,该投资集团公司立即整理出多达47处优质资产以供变更保全财产。经多轮调查及估值,最终确认其财产价值超出保全价值一倍,且双方当事人正在就以物抵债为方案进行调解,调解进展顺利。审判部门拟同意该变更申请。执行局与审判部门高效联动,在审判部门出具变更财产保全裁定的同时,执行局一边依据资产清单提前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边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前沟通专人负责办理事项。最终,执行局在变更财产保全裁定出具后24小时内即完成了所有47处资产的查封及公开市场债券到期兑付专用资金账户的解除冻结手续。借此契机,双方当事人在保全财产变更后十余日即达成调解,天津某投资公司同意以现金及房产分期向原告支付诉争工程款1.4亿余元,且及时依约履行完毕调解书,实现了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程序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抓手,运用得当,既能促进诉讼程序的逐步推进也能承接后端解决执行难题,彰显护航经济发展的作用。面对当事人债权权益的保障以及企业金融风险防范、经营发展需求之间的平衡,法院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以保促调,使申请保全人的债权得以成本最小化的方式实现;又物尽其用,放水养鱼盘活资产,降低了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持续推进“六稳”“六保”,维护了金融秩序稳定,实现多方共赢。
(案例报送人 执行局 夏叶)
案例三
连夜保全解民忧,优化营商促发展
——申请保全人长沙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前保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份,申请人长沙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案件,因被申请人有三台型号为Φ3200*14000的反应釜的设备贴上运单即将运往非洲国家,保全标的物有灭失可能,该设备一旦转移将会产生不可预料的后果。申请人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仲裁前保全并提供了估值材料、保全必要性证据等材料。本院受理保全申请后,同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型号为Φ3200*14000的反应釜3台,保全金额为18259625.1元。财产保全中心的保全法官看到该案案件信息后,立即与申请人联系,了解涉案三台反应釜设备的情况及存放地点。
考虑到该保全案件的紧迫性,保全法官立即组织法官助理、法警多名人员,即刻驱车80多公里赶赴标的物存放现场,连夜将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3台型号为Φ3200*14000的反应釜张贴封条并制作保全笔录,要求被保全人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隐匿、转移、故意损害设备,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此,本案被保全人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型号为Φ3200*14000的反应釜3台成功保全完毕,从接收案件至保全完毕仅用时3个小时。
典型意义:
本案为仲裁前保全的典型案例。仲裁前保全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即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仲裁前保全是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的重要途径,对于确保仲裁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能够履行债务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立案当日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保全标的物予以查封,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申请人的权益。本院保全团队针对标的较大且具有转移财产风险的仲裁前保全、诉前保全案件,提供因地制宜的保全方案,采取“急事急办”的方式,及时、迅速、高效地采取保全措施,快审快结,最大程度地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有效推动企业快速解决纠纷,为执行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为营造稳定、公开、透明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报送人 执行局 张雅利)
案例四
经济评估解困局,精准保全助发展
——申请保全人天津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天津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天津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2600余万元并提供了担保,审判部门遂作出保全裁定,移交执行局实施。
财产保全中心受理该保全案件后依法对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控,因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内没有足额存款,法院依法对被保全人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并将保全结果告知案件当事人。次日,被保全人紧急联系法院,表示被保全人系辖区内重点国有企业,企业经营正常,商誉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且在天津市政府印发的《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该被保全企业承担着对接城市更新责任主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发等重要职责。目前被保全人正处于融资的关键节点,该时间段多个账户被多次冻结有可能触发银行风控,导致银行贷款额度缩减甚至抽贷,造成企业债务违约,影响企业商誉,请求法院解除部分账户的冻结。财产保全中心决定对被保全人进行财产保全经济影响评估,并前往被保全人公司对其资产负债情况、履约状况及履约能力进行调查。通过调阅被保全人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信息等相关材料,本院查明被保全人近三年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经营恶化及转移资产风险的情形,未发现被保全人有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限制高消费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且近三个月有多笔交易流水,交易数额均超过保全金额。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法院认定被保全人商业信誉良好,具备偿债能力,因疫情影响及年底资金流动频繁,导致本案未能足额保全,故无需采取冻结多个账户的方式确保被保全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评估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后变更保全措施,解除了对被保全人部分账号的冻结。从开始保全到解冻账户,全部措施在24小时内完成。
经本院调解,该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保全申请人撤回了对被保全人的保全申请。
典型意义: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正确适用“涉企经济影响评估”程序,能有效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避免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拖瘦、拖垮”涉案企业,打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在实施财产保全的过程中,财产保全中心积极评估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通过实地走访、查阅涉案企业相关资料等方式,适用“涉企经济影响评估”,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及转移资产风险,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措施,避免了就案办案、生硬保全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危害。实现了案件的经济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盘活区内企业存量资产,降低企业债务违约风险,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
(案例报送人 执行局 刘志明)
案例五
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和解
——申请保全人江苏某公司与被保全人天津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江苏某公司与天津某公司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合同后,江苏某公司主张其已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但因工程中存在部分增项未确定,一直未能完成结算,一拖近十年,江苏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天津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天津某公司提出反诉,认为江苏某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若干减项,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扣除相应工程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江苏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通过后,依法对天津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但因保全的土地使用权本身价值过高,天津某公司提出了保全复议申请,要求对其他被保全的财产予以解封,为了不影响天津某公司的实际经营,承办人立即审查,与财产保全中心充分沟通后,在最短时间内将超标的部分财产予以解封,保证了天津某公司的正常经营。随即,天津某公司提出反诉,并申请对江苏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承办人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江苏某公司提出保全复议,主张江苏某公司现处于破产和解阶段,根据破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作为和解债权人的天津某公司现阶段无权向江苏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或者查封财产,承办人审查后认为,江苏某公司所述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江苏某公司破产和解协议的正常履行,承办人在最短时间内解除了对江苏某公司的财产保全。
现该案在承办人的多次组织调解后,已经成功结案,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通过财产保全手段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营商环境之优化,不仅在于人民法院采取高效的保全措施,也在于对于超标的保全等其他例外情形的高效解保。本案中,承办人充分考虑了财产保全措施对企业的影响,高效、妥当的处理了本诉的保全与解保,反诉的保全与解保,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案结事了,进一步助力新区的营商环境。
(案例报送人 空港经济庭 赵志富)
案例六
巧冻票据,用心守护申请人“救命钱”
——申请保全人曹某与被保全人江苏某集团公司、某加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2日,曹某与某加工公司、江苏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冻结了某加工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后经依法审理,判决江苏某集团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但该公司涉诉众多、债务高、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方面临着急需钱款支付术后康复费用而胜诉权益却无法兑现的两难境地。庭审中江苏某集团公司提供的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原告权利兑现带来希望,原告随即向本院提交了变更保全申请,申请本院冻结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本院对此类财产的保全尚属首例,保全法官配合审判法官共同分析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保全路径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此时距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期已不足十日。为加快案件的办理进度,保全法官与审判法官兵分两路,一方面做好当事人的风险告知工作,一方面及时与上海票据交易所取得联系,待其以远程视频方式受理该案后,及时将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表等相关文件寄送至票交所,最终于承兑日到期前五日完成了该票据的保全工作。
典型意义:
由于金融业改革及小微企业的蓬勃发展,财产的价值得到进一步挖掘,财产的范围不断拓展,逐步出现了一些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新类型财产进入法院保全执行范畴的情形。这就要求法院研判、把握新类型财产属性,对不同属性的财产采取针对性、灵活性的保全措施,为精准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企业作为信用背书,因其便捷性和安全性逐渐成为未来主流结算方式之一。面对企业日益丰富的支付手段,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保全法官始终将服务审判、有利执行、回应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既为申请人追回“救命钱”又减少了对被保全企业的资金占用,实现了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和减少对被保全企业不利影响的双赢。
(案例报送人 执行局 李贤)
案例七
灵活保全解企忧,审执合力破难题——
申请保全人方正商业保理与被保全人成都方正远诚保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原、被告及志德公司签订保理合同,约定三方就被告与志德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基础合同开展保理业务,原告作为保理商受让该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并就受让的应收账款为被告提供保理融资,被告向原告支付融资利息。2018年8月,志德公司向原告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申请转让基础合同下应收账款10893336.31元。原告同意受让并给予保理融资款10893336.31元,约定融资年利率8.5%。被告向原告及志德公司出具转让回执,同意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及利息。被告未及时付款,双方数次协商延期。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应收账款10893336.31元、利息3184182.73元及支付支付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查封措施,查封后账户汇入400万元,被告提出正处于恢复和融资关键期,持续查封账户将导致其脱困计划无法实施,请求尽快解封。为避免持续冻结给被告带来严重后果,避免生硬裁判变成压死企业的最后稻草。寻找冻结的替代措施、为双方促成调解成为当务之急。和原告沟通调解方案的同时,和被告梳理其他财产中发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已办理初始登记,可单独实施查封措施。法院立即引导原告对房屋进行保全,可在房屋查封到位后再申请解封。原告要求收到首期款563万元才同意解封,被告暂无其他款项,如何在案件审理期间将已查封的400万元划扣给原告成为难点。有赖于本院审判、执行高度衔接、有机配合的保全和执行工作机制,承办人迅速就破解本案僵局需要协调配合的方法步骤与执行局达成共识。首先通过调解笔录固定双方调解意向,然后将被告提供的房产迅速交由执行局委托成都法院快速查封。在收到房屋查封完毕的反馈后,立即将各履行步骤全部纳入调解协议,约定案件立即进入执行程序,明确执行程序中划扣、解封的具体时间,由执行程序保障实现一揽子调解计划,缩减各流程导致的时间成本。本院作出(2022)津0319民初1854、1859号民事调解书,原告立即申请执行,执行局无缝对接由专人快速高效执行完毕,结案后,原、被告均向承办人致电,对自贸区法院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司法作风表示钦佩和感谢。
典型意义:
天津自贸区法院作为构建自贸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力量,时刻将提醒、保护、助力企业发展贯穿司法工作全过程。妥善实施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因保全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将善意文明司法的理念落实在保全工作中,是自贸区法院实施保全工作的基本宗旨。既注重在个案中妥善处理当事人诉求、灵活采取保全措施、提出科学解决方案,又注重建章立制构建高效科学实施保全的审执配合协调机制,是自贸区法院期立足新发展阶段实现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本案中,自贸区法院认真对待当事人诉求,慎重运用司法裁判权,充分发挥凝聚共识、调解解纷的关键作用,充分利用审判执行高度配合、高效衔接的保全实施工作机制,引导原告选择保全对被告经营影响更小的财产化解被告账户被封的燃眉之急,以调解方案快速进入执行程序破解审判程序划扣难问题。通过“被封账户协调替换、调解方案快步执行、执行措施加速执结”的工作思路,消除信任危机、提高解封效率,在危局中开新局,促成调解目标圆满实现,真正在案件处理中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报送人 东疆法庭 高铭延)
案例八
天津自贸法院“信用保全白名单”机制让高资信企业尽享“诚信红利”——申请保全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保全人某新材料公司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0日,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售后回租赁合同》,后因承租人违约,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某新材料公司为担保承租人履行调解书项下和解协议,作为保证人与原告订立了《保证合同》,承诺为承租人在调解书和解协议项下款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承租人未能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拖欠协议项下款项未付,故原告根据《保证合同》约定,起诉被告某新材料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起诉后,申请对被告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申请以自身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属于“信用保全白名单”企业,通过“资信评查+担保审查”府院联动机制,综合考虑企业资信程度后,允许企业以其自身资信提供担保,免于提供担保财产或相应保险等担保措施,最终快速高效的完成了保全工作。
典型意义:
天津自贸法院致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积极回应企业期盼需求,通过府院联动构建融资租赁领域“信用保全白名单”机制,创新适用担保审查方式,帮助企业把优质的信用资源转换为真正的现实红利。自机制探索建立以来,共适用信用保全案件600余件,涉及保全标的超5亿元,累计为企业节约上千万的直接经济成本。一是降低了企业维权成本。对被列入“信用保全白名单”的企业,允许其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过程中以自身资信进行担保,免于提供担保财产或相应保险等担保措施,帮助企业破解了诉讼财产保全时的资金占用和资产占压问题,保全成本的降低让企业在疫情形势下有了更强的抗压能力。二是提高了企业挽损效果。“信用保全白名单”机制让“保全申请——审查——移送”的整体效率提升3倍以上,平均保全周期缩至1天,保全案件的进度加快和效率提升利于及时有效查控财产让企业止损挽损。适用信用保全的案件中,企业的挽损率为20.9%,较之前提高了60%。三是强化了企业诚信意识。“信用保全白名单”机制创设了“诚信标尺”,在让高资信企业尽享“诚信红利”的同时,鼓励、支持、引导企业提高信用意识,强化生产经营、签约履约等各方面的信用管理,从而利于企业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并助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是完善了操作规范流程。天津自贸法院联合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出台《信用担保保全遴选推荐操作规程》,通过企业申报、管委会遴选、择优推荐的形式,确定“白名单”企业。具体适用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审查企业信用程度,确保高资信企业“名副其实”“名利双收”。目前,该经验入选了商务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建设最佳实践案例》,同时入选2022年滨海新区“优化营商环境优秀典型案例”、2022年天津市“诚信建设工作示范案例”等。
(案例报送人 东疆法庭 陶俊)
案例九
审执联动高效解除保全,激发农企经营活力
——申请保全人天津某运力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7日,天津某运力公司与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签署《物流运输服务合同》,约定天津某运力公司为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提供生鲜鸡蛋物流运输服务,双方约定结算账期为70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逾期支付运费,双方协商一致于2021年7月1日签署《提前终止协议》,并约定了未结运费的对账和付款事宜。此后,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未能按时付款,天津某运力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给付欠付的运输费用及逾期违约金,合计920余万元。立案后,天津某运力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但未足额保全。采取保全措施后,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账户收到部分款项,导致被冻结的总金额超出标的,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随即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承办法官在审查解除保全申请时了解到,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为决胜脱贫攻坚,实现产业脱贫贡献了重要力量。2021年受农产品价格周期性波动及新冠疫情的双重影响,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遇到严重困难,其在被保全后收到的款项是为发放员工工资、保险而筹集的,在款项到账的第二天就是工资发放日,如不能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将引起员工怠业,并可能使其面临资金链断裂甚至停业风险。法官了解事态后,第一时间向天津某运力公司释明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及保全情况,同时与执行部门联动商定为该案开辟解除保全的“全线上”绿色通道。最终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的24小时内完成解除保全裁定制作、保全材料移交、保全措施的解除等全部手续。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得以在第二天将员工工资全额发放,为企业赢得了缓冲时间,使企业重新焕发经营活力。最终,双方当事人就案涉纠纷达成一揽子的调解方案,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按约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强化审执衔接,能动解除保全措施,护航涉农企业经营发展的典型案例。农业产业发展是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全面推动乡村振兴的关键举措。本案中,审判与执行部门秉持优化营商理念,以司法保障农业产业发展为出发点,运用智慧化手段,促审执高效衔接,实现全部保全事项当天办结,切实维护涉农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稳定,使困难企业重新焕发经营活力,有力促进了现代农业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案例报送人 东疆法庭 王浩)
案例十
见索即付保函可作为解除保全措施反担保
——申请保全人某装饰工程公司与被保全人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将其承包的国家海洋博物馆馆外展场工程一期二标段东侧景观、绿化及排盐工程分包给某装饰工程公司,因工程价款、相关损失等产生纠纷协商未果,某装饰工程公司与遂将某集团公司诉诸法院,案件标的额达三千余万元。双方因基本事实争议较大,某装饰工程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装饰工程公司提交保全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保函。2021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执行措施,将某集团公司一账户足额冻结。
某集团公司以自有三套房产作为反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法律规定,认为房产价值存在市场风险,折价变现等均不利于执行,告知其需提供其他担保方式。后某集团公司提供中国银行银行保函作为解除保全措施的反担保。某集团公司主张,因其系大型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数量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发包人有代付农民工工资职能,因临近年底,公司涉及数万名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同时经过公司部门审核,案涉剩余工程款仅为8045903元。经过研判,本院于2022年1月7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某装饰工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认为该银行保函并不存在执行障碍,在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以依据该保函迅速主张权利,能够保障其合法期待利益,遂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裁定,驳回某装饰工程公司的复议申请。
后续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梳理原告诉求及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原被告双方利益为出发点组织多轮调解,最终原告自愿撤回鉴定申请,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撤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但该规定中担保范围并不明确。银行保函并非财产,其本质系以银行信用作为担保。但该保函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与某装饰工程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数额一致,不存在执行障碍。且案涉保全标的为银行存款三千余万元,涉及大型国有企业及市政工程,冻结账户对涉诉企业正常经营周转必将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并产生连锁效应。以银行保函作为反担保,能够在对保全被申请人正常运转影响最小的情况下,同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报送人 生态城环资法庭 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