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新区法院依法审结全国首起涉“青少年模式”不正当竞争案,认定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去广告利器”软件引导用户屏蔽音视频和直播平台“青少年模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30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达成执行前和解,现已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运营的“腾讯视频”及“腾讯NOW直播”App设置了“青少年模式”,打开上述App,首页即会弹出“青少年模式”弹窗提示,该模式下配置了适合未成年人的优质内容,限制了充值、打榜、送礼等社交、消费功能,并设置了防沉迷机制,监护人可通过设置密码设置使用时段和时长上限等。上述App的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干涉、破坏涉案软件的正常运行,不得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实施任何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去广告利器”App以“广告拦截自动跳过启动页广告”为卖点吸引用户安装,随后要求用户对其软件开启“无障碍权限”,得以直接读取用户手机屏幕上的内容和控制屏幕,获悉用户的操作行为,并自动执行操作。该App将“青少年模式弹框自动关闭”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之一,并以“限时免费”为噱头引导用户选择开启该功能,最终代替用户在多款网络音视频平台跳过或屏蔽“青少年模式”的入口弹窗。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腾讯产品的服务协议,而且使得专为未成年人筛选的优质内容未能得到有效传播,专为未成年人设置的防沉迷机制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增加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风险,使得“青少年模式”形同虚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实质上是以技术中立为由,为获取经济利益,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的行为,既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跳过/屏蔽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功能也覆盖了网络音视频领域多款第三方应用软件,导致网络音视频、网络直播等行业通过优质内容赋能未成年人发展,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设计落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规制。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生活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未成年人广泛接触网络文化并受其影响,已成为网络生态的重要主体。与此同时,由于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自制力较差,网络素养不足等原因,容易出现网络沉迷、不良价值观引导及不法侵害等问题。为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网信办等部门出台多个文件,要求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规范重点功能应用、加强高峰时段管理等,进一步压实了平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责任。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义务,对青少年的保护承担社会责任。
本案的处理,向全社会表明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肯定了“青少年模式”上线以来,在帮助未成年人减少网络依赖和不良信息影响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同时对屏蔽“青少年模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于维护互联网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推动网络音视频产业健康发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发挥网络文化和新技术对未成年人的正向引导,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来源:北塘中关村科技园中心法庭 李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