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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法院对9人犯罪团伙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23-07-01 20:33: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滨海新区法院对实施盗窃、非法侵入住宅、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合同诈骗、诈骗犯罪的刘某某为首的9人犯罪团伙依法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滨海新区使用屏蔽器等工具盗窃一辆奥迪A3汽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6.5万元。2022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与他人口角,强行闯入被害人住处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外伤构成轻微伤。2022年1月、5月,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先后两次纠集十余人与他人斗殴。第一次因他人讲和,未发生群体性斗殴;第二次,刘某某带领他人殴打元某某及同行人员。经鉴定多名被打人员外伤构成轻伤一级、轻微伤。2022年3月、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滨海新区某酒吧持刀寻衅,伙同他人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因同案犯感情纠葛,伙同他人对相关人员进行殴打;因女友与他人发生争执,伙同他人对多名人员进行殴打。经鉴定多名被害人外伤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2022年2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签订租赁合同,从租赁公司骗取汽车,将车辆非法处置抵押借款的方式,非法获利13.9万元。经鉴定被骗涉案车辆价值83万余元,上述车辆均已发还被害人。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利用“闲鱼”APP发布出售比特币矿机的虚假信息,通过向求购者发送发货邮单、微信视频等方式取得对方信任,骗取七名矿机求购者支付的定金、货款4万余元。

法院依法作出宣判: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刘某某构成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其他犯罪团伙成员分别构成部分上述罪名,分别被判处十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来源:刑一庭 李贤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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