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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三案例入选天津法院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7-07 21:00: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高院发布了8个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我院3个案例入选。入选案例是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丰富司法服务供给、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辖区营商环境的有力体现。


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货运代理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快递公司签署《面单保理融资合作协议》,约定某快递公司将其与合作网点之间基于提供服务、销售电子面单、辅料以及其他商品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某商业保理公司,由其为某快递公司及其合作网点提供保理服务。某货运代理公司为某快递公司的合作网点,在某快递公司运营网站下单并选择使用“面单金融”的方式,约定某快递公司将其对某货运代理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某商业保理公司,某货运代理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及保理费用。融资期限届满后,某货运代理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本金及融资费用,某商业保理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某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一家小微物流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日常经营受到冲击,无力还款。为避免诉讼加剧某货运代理公司的经营困境,该院积极推动双方进行调解,通过细致耐心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新的还款计划,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帮助中小微物流企业纾困解难的典型案例。某快递公司利用其掌握的真实交易数据,与某商业保理公司合作开展“面单金融”保理业务,运用电子签章、人脸识别等数字化技术,在线定向为下游小微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属于典型的供应链金融。该案中人民法院主动担当作为,积极通过调解成功化解纠纷,减少了商业保理公司损失,体现了人民法院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创新业务模式支持小微实体企业发展的司法理念。

案例来源:李明桥、陶俊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新材料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订立《售后回租赁合同》,后承租人违约,双方就合同履行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某新材料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承租人在调解协议项下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承租人未能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某新材料公司要求其依据《保证合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该公司自身资信担保,申请对某新材料公司进行诉讼保全。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该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信用保全白名单”企业,通过“资信评查+担保审查”府院联动机制,综合考察企业资信程度,该企业可以其自身资信提供担保,免于提供担保财产或相应保险等担保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创新适用担保审查方式,通过府院联动构建融资租赁“信用保全白名单”机制,服务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天津自贸区法院联合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出台《信用担保保全遴选推荐操作规程》,通过企业申报、管委会遴选、择优推荐的形式,确定“白名单”企业,允许其申请诉讼保全时以自身资信进行担保。该机制的适用大幅提升了保全案件的办理效率,降低了融资企业的诉讼成本,同时,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助力融资租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来源:陶俊

 

某银行与某塑胶五金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塑胶五金公司系广东省专业从事橡胶及塑料制品生产的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某银行贷款23万元,固定年利率18%。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某塑胶五金公司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某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某塑胶五金公司支付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银行与某塑胶五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某塑胶五金公司逾期还款违反合同约定,某银行主张该公司偿还本金、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予支持。但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上浮50%,已超出年利率24%的标准,判决仅支持以年利率24%为限的罚息。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规制金融机构高息贷款,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借款人系具有良好资信的小微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之前亦从未涉诉。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充分发挥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对超出司法保护上限部分的罚息,依法不予支持,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切实维护了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赵荣廷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