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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法院宣判首起涉知识产权“三合一”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3-07-12 23:35: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系天津自贸区法院自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 “三合一”审判以来审结的首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经预算委员会部分委员及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6月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某委托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MANN FILTER”“RENAULT”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共计3411个,刘某某向王某某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后刘某某将上述货物以人民币13万余元的价格对外出口,被天津新港海关依法查扣。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即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是天津自贸区法院切实落实涉知识产权纠纷“三合一”审判机制,特别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的生动体现,对于有效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下一步,天津自贸区法院将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并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特别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办公室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北塘中关村法庭 李晓玲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