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高院公布了“天津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滨海新区法院一篇案例入选。
丁某、王某、王某某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为某劳务服务公司的理货员。自2022年11月起,因疫情原因王某被封控在公司宿舍中,包括王某在内的理货员均在宿舍通过电话、微信与客户联系,随时向客户回复各自所管理的货物的具体情况。2022年11月,王某在宿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机构诊断,死亡原因为猝死。2022年12月,劳务公司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2月,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理由为无证据证明事发当日王某系处于工作状态时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王某的近亲属丁某、王某、王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行政争议化解情况】
本案中,人社局副局长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围绕涉案行政争议产生的原因、案件查明的事实以及如何实质性化解充分发表意见。经法庭辩论,出庭负责人认识到王某因疫情原因被封控在宿舍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该宿舍即工作场所,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王某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后人社局主动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重新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王某的近亲属在收到人社局重新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后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涉及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容易产生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积极与法院沟通,采纳法院的意见建议,及时纠正违法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来源:行政庭 田朝伟、毕诗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