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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买“凶宅”糟心,法院调解暖心
  发布时间:2023-09-08 09:07:10 打印 字号: | |

耗尽大半积蓄买的房子得知是“凶宅,该如何维权?

案件详情

孟先生经中介从杜先生处购买房屋,交纳定金后便开始对房子进行装修,却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原房主此前在房中跳楼死亡孟先生得知此事后十分震惊,市场价购买的房屋却是“凶宅”,自己被蒙在鼓里,越想越生气,遂将中介工作人员与杜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赔偿装修损失。

孟先生买房买“凶宅”觉得冤,杜先生已告知中介没告知孟先生、房子没卖成还空置了大半年觉得冤中介工作人员没赚到中介费还被起诉亦觉得冤。三方情绪十分激动

实质性解决纠纷,赵志富法官分别为三方厘清各自法律关系对孟先生而言,房屋尚未过户尚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先行装修对自身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对杜先生而言“凶宅”事由虽告知中介却未告知孟先生并未履行完毕自身的告知义务而中介工作人员,为促成交易隐瞒“凶宅”事由亦需要承担责任最终三人在法官多番释法明理后握手言和达成调解,杜先生返还孟先生定金20000元、赔偿装修损失6000元,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中介工作人员赔偿孟先生装修损失10000元,二人均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凶宅一般是指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法律没有认定“凶宅”事由为法定解除条件。但公众普遍会对“凶宅”存在顾忌,故出卖方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这是出于“凶宅”的出于尊重公序良俗原则而认定的,从居住来讲,房屋的作用不仅是居住,更是对是提供身心放松之所,“凶宅”事由而导致的心理顾忌,使得这一目的难以实现。而从流通讲,按照市场交易习惯,“凶宅”价格通常远远低于正常房屋的交易价格,会造成房屋的贬值。这种认定“凶宅”的行为并非是对封建迷信行为的认可,择善而居是公众的朴素心理,司法层面应当予以尊重,这也是司法的谦抑性的体现,更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民一庭 侯冰洁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