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尽大半积蓄买的房子得知是“凶宅,该如何维权?
案件详情
孟先生经中介从杜先生处购买房屋,交纳定金后便开始对房子进行装修,却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原房主此前在房中跳楼死亡。孟先生得知此事后十分震惊,市场价购买的房屋却是“凶宅”,自己被蒙在鼓里,越想越生气,遂将中介工作人员与杜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赔偿装修损失。
孟先生买房买“凶宅”觉得冤,杜先生已告知中介、没告知孟先生、房子没卖成还空置了大半年觉得冤,中介工作人员没赚到中介费还被起诉亦觉得冤。三方情绪都十分激动。
为实质性解决纠纷,赵志富法官分别为三方厘清各自的法律关系。对孟先生而言,房屋尚未过户尚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先行装修对自身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对杜先生而言“凶宅”事由虽告知中介却未告知孟先生,并未履行完毕自身的告知义务;而中介工作人员,为促成交易隐瞒“凶宅”事由亦需要承担责任。最终三人在法官多番释法明理后握手言和达成调解,杜先生返还孟先生定金20000元、赔偿装修损失6000元,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中介工作人员赔偿孟先生装修损失10000元,二人均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凶宅一般是指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法律没有认定“凶宅”事由为法定解除条件。但公众普遍会对“凶宅”存在顾忌,故出卖方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这是出于“凶宅”的出于尊重公序良俗原则而认定的,从居住来讲,房屋的作用不仅是居住,更是对是提供身心放松之所,“凶宅”事由而导致的心理顾忌,使得这一目的难以实现。而从流通讲,按照市场交易习惯,“凶宅”价格通常远远低于正常房屋的交易价格,会造成房屋的贬值。这种认定“凶宅”的行为并非是对封建迷信行为的认可,择善而居是公众的朴素心理,司法层面应当予以尊重,这也是司法的谦抑性的体现,更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民一庭 侯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