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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涉企保全能动司法
  发布时间:2023-09-22 14:02:12 打印 字号: | |

导语:财产保全应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的原则,既要依法作为,应保尽保,不因消极、拖延保全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应实质审查,该保才保,避免因不必要、不合理的保全影响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经营。

身限困境,民生企业涉二十余诉讼

近日,滨海新区法院陆续受理20余起供热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计标的额数亿元,原告均陆续提出保全申请。供热集团为区国资委直属企业国资运营下管企业,下辖6家子公司,集中实施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一户一环改造、改燃并网等民生工程此次涉诉主要因供热及工程补贴款未到位导致。部分案件无法短时间内调解,一旦被采取保全措施,企业账户将长期被冻结,严重影响经营,更为重要的是正在发行的“滨海供热收费收益权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系国内金额最大的公开市场发行债券,目前第二期募集资金正按计划流转,若此时被封,将直接导致第一期融资贷款无法按期偿付,集团债务违约,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

 

严格审查,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利益

 一边是民生企业的实际困难,一边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没有贸然作出裁定,而是对被申请人的企业性质、经济实力、历年案件执行情况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审查,供热集团为国资民生企业,目前承担着新区38.6万余户居民及单位等集中供热任务,信誉良好,名下无生效未执行案件。亦不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损害”的证据。经承办人协调析法,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为保障申请人权益,国资运营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滨海供热收费收益权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顺利发行。供热集团没有因未作保全而消极应诉,而是在法院的组织下,积极与原告沟通调解方案。

典型意义:建工类案件具有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鉴定耗时较长的特点。法官对案件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企业信誉度、偿债能力、经营恶化及转移资产风险等因素,依法审慎处理,最大限度降低了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今后,将持续探索创新企业基本账户“保护舱”、反担保前置机制,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和效能点,进一步优化涉企财产保全,推动在更高层次上科学长远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民一庭 林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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