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春笋行动”|滨海新区法院(天津自贸区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3-11-07 09:23:32 打印 字号: | |

天津某设备销售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背靠背付款条款”司法认定问题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31日,原告天津某设备销售公司(出卖人)与被告(买受人)某建设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为其承接的某工程建设向原告购买建筑用材料。双方对材料价款、结算、开具发票、付款时间、质保期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并向被告开具了全部货款发票。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故原告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而被告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若本项目发包人未按总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买受人可不按本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出卖人对此予以认可并无异议”,因发包人未足额向被告支付工程款,故未到付款条件,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付款(即背对背付款条款)。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对于被告提出未到付款条件问题,双方合同虽约定“若本项目发包人未按总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买受人可不按本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出卖人对此予以认可并无异议”,但该约定使被告对原告的付款取决于发包人款项的支付,还取决于被告就相应款项向发包人的主张情况,而被告未提供其向发包人积极主张相应款项的相关证据,若认定原告仅能在发包人给付时主张权利,将使其合法权利长期陷于无法主张的被动状态,有失公平。因发包人实际支付款项的时间无法确定的,该约定应理解为约定不明的条款,故对被告认为不满足付款条件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外剩余货款。

 

典型意义

的典型意义在于针对买卖合同中并不少见的“背对背付款条款”效力进行明确认定。在市场活动中,部分民营企业存在规模较小、风险意识不够的问题,在签订合同中常常会因为相对方的强势地位设定“背靠背付款条款”,而被相对方转嫁回款风险,承担第三人无法及时向相对方付款的风险。

“背靠背付款条款”的设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卖方难以得知买方与第三方付款约定以及买方向第三方主张款项情况,若买方怠于向第三方主张款项,恶意阻碍付款条件成就,则合同履行将陷入无限期不确定状态。此外,市场主体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实践中,买方常利用其甲方的优势地位设置“背靠背付款条款”,该条款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供货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显失公平,使其合法权利长期无法主张。案认定“背靠背付款条款”失公平,为约定不明的条款,判令被告给付货款,促进被告在一审判决后与原告达成调解,并支付了包括保证金在内的全部货款

该案的裁判结果既保证了涉案民营企业资金及时回笼、企业资金链条及时修复,同时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环境公平有序提供司法保障。

 

 来源:空港经济区法庭 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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