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抢孩子”、“藏孩子”,另一方怎样维权呢?近日,滨海新区成功调解了一起婚内监护权案件,有力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登记结婚的王勇与张丽(均为化名)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22年7月开始分居,婚生女圆圆(化名)随张丽一起生活。
分居一个月后,王勇及父母来到张丽住所看望孩子时,竟将圆圆抱走,并且拒绝张丽去看望孩子,对张丽探望孩子的请求一直持消极态度。张丽多次前往王勇父母家中欲看望孩子,均遭到王勇阻拦,多次向派出所报警求助,民警出警现场后也调解未果。
期间,张丽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未准予离婚。为尽快见到女儿,张丽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勇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女儿送交原告,由自己暂时抚养女儿。至起诉之日,张丽已经一年多时间未与孩子见面。
因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监护权的处理,关涉妇女儿童利益的保护,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多次对双方展开深入调解,通过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认识到合法合理行使监护权,应当以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出发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期限为一周,抚养期间抚养费双方自行承担,这样能够最大限度使孩子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减轻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心理创伤,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据了解,张丽已于近日见到孩子,分开一年多,女儿终于回到了她的身边。
法官提醒: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一方将孩子径行接走并拒绝另一方看望孩子,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也剥夺了孩子享有父爱或母爱的权利,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从妇女权益保障的角度来看,夫妻双方对孩子均享有法律规定的平等的监护权。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一方擅自将孩子带走、藏匿,致使另一方长期不能探望孩子,是对另一方监护权的不当侵害,应对“抢孩子”“藏孩子”现象作出否定性评价。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来源:大沽法庭 郝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