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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藏匿孩子,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11-10 09:31:14 打印 字号: | |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抢孩子”“藏孩子”另一方怎样维权呢?近日,滨海新区成功调解了一起婚内监护权案件有力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登记结婚的王勇与张丽(均为化名)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2022年7月开始分居,婚生女圆圆(化名)随张丽一起生活。

分居一个月后,王勇及父母来到张丽住所看望孩子时,竟将圆圆抱走,并拒绝张丽看望孩子,对张丽探望孩子的请求一直持消极态度。张丽多次前往王勇父母家中看望孩子,均遭到王勇阻拦多次向派出所报警求助,民警出警现场后调解未果。

期间,张丽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未准予离婚。尽快见到女儿,张丽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勇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女儿送交原告由自己暂时抚养女儿。至起诉之日,张丽已经一年多时间未与孩子见面。

因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监护权的处理,关涉妇女儿童利益的保护,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多次对双方展开深入调解,通过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认识到合法合理行使监护权应当以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出发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期限为一周,抚养期间抚养费双方自行承担,这样够最大限度使孩子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减轻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心理创伤,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据了解,张丽已于近日见到孩子,分开一年多,女儿终于回到了她的身边。

 

法官提醒: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一方将孩子径行接走并拒绝另一方看望孩子,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也剥夺了孩子享有父爱或母爱的权利,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从妇女权益保障的角度来看,夫妻双方对孩子均享有法律规定的平等的监护权。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一方擅自将孩子带走、藏匿,致使另一方长期不能探望孩子,是对另一方监护权的不当侵害,应对“抢孩子”“藏孩子”现象作出否定性评价。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来源:大沽法庭 郝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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