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新区法院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时,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某公司有一笔分红收入即将到期发放。执行人员遂前往调查,查证属实后,向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送达了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然而,放款日期经过后,法院并未收到相应案款。执行人员联系公司询问情况,公司负责人称,由于公司内部管理的疏漏,在发放款项时忽略了曾接收过法院扣留收入文书的事实,导致公司仍然将款项发放给了被执行人。
执行人员前往该公司,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事件直接责任人进行了严肃训诫。鉴于该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收入的行为,法院首先秉持善意执行理念依法向公司发出《预罚款通知书》,责令公司限期追回发出的款项。若逾期未追回,法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并将裁定公司在向被执行人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收到通知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深刻检讨,并垫付了相应款项,交付法院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
破解“执行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协助与配合。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履行法院要求的协助义务。如拒不配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院有权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法院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检查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29条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第30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供稿:执行局 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