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我院结合审判实际,现将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向社会公告如下:
每名人民陪审员2024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为30件。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