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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诉讼期间,遭遇“纠缠”怎么办?
——滨海新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她”安全
  发布时间:2024-03-08 15:04: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滨海新区法院汉沽中心法庭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保障了处于离婚诉讼期间的妇女人身安全,有效防范了妇女遭受人身侵害的危险。

申请人冯某(女)与被申请人文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诉讼二审期间,文某前往冯某住所处破坏门锁,双方产生多次争执,冯某先后数次报警,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禁止文某殴打、威胁、接触、骚扰跟踪冯某及相关近亲属,禁止文某接近冯某住所。承办法官易青秀经审查认为,冯某与文某离婚诉讼期间多次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置,双方有再次发生纠纷的可能,冯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冯某的申请符合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裁定禁止文某对冯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文某前往冯某住所。因冯某未提供其亲属存在被威胁、骚扰、跟踪的相关证据,故驳回了冯某对其亲属进行人身安全保护的请求。

法官释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妇女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结合证据认定申请人是否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本案文某前往冯某住所破坏门锁,冯某存在可能被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故法院不仅禁止文某对冯某实施家庭暴力,还禁止其前往冯某住所。本案保护令的下发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是依法保障“她”权益举措的再升级。

(汉沽中心法庭:闫秀珍、王一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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