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影片权利人起诉酒店侵权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存在海量诉讼,被诉侵权行为主要为酒店提供智能电视、投影仪等设备,用户通过设备已经内置的视频播放平台,可以点播影片;主张权利的主体一般为享有作品放映权的著作权人。关于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放映权,理论和实践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互联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酒店提供的设备可点映影片而引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明确酒店提供设备点映影片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放映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东阳某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九部影片的放映权及维权的权利。该公司通过维权取证发现,滨海某酒店在房间内提供投影仪供入住者使用,而通过投影仪中内置的“某视听”APP可以点播涉案影片。东阳某公司认为,滨海某酒店未经授权提供涉案电影的播放服务,侵犯原告的放映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滨海某酒店立即停止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5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酒店中提供了可联网的智能投影设备,任一使用者(包括入住的房客)通过联网即可在该投影设备下载、安装适配的软件进行使用,被告对入住的房客利用投影设备下载、安装、使用APP的情况无从知晓,更无法控制。且本案中系原告自行从投影仪内置“某视听”APP中搜索涉案影片,再通过智能投影设备进行投屏播放,虽然被告提供了技术设备,但公开再现涉案影片的主体并非被告,被告对点映者选择哪一部作品的再现播放无控制权,而且原告取证过程中并未显示被告酒店有设置预付费账号行为。综上,被告并未利用其提供的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涉案作品,未实施放映涉案影片的行为,未侵犯原告享有的放映权。天津自贸法院依法驳回东阳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酒店提供播放设备行为的定性提供了新的审理思路,有效遏制了可能引发的海量诉讼维权。酒店为了适应技术的发展和增强用户体验感,不断改善服务,优化新型设备。如果在酒店提升服务的过程中,不当追究著作权侵权责任,则酒店一方面可能会陷于服务创新停滞的困境,另一方面会因为大量的诉讼而导致经营困难。本案的裁判考量了权利人维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