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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孩子阻止探望,“如我在诉”化解纷争
  发布时间:2024-05-16 11:34: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滨海新区法院调解化解一起监护权纠纷案件,向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倾情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当好合格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因工作原因处于两地分居状态。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张某曾起诉离婚,法院未予准许。后,王某擅自将两周岁的孩子从张某身边带走,对张某看望孩子的要求持消极态度并隐瞒住所,致使张某七八个月时间未能见到孩子。经与王某多次协商未果,张某以监护权被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某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并将孩子送回身边。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承办人多次组织调解,详细听取双方意见,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从情理法耐心对当事人进行释法答疑,希望双方理性看待并妥善解决孩子抚养和探望问题,以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出发点合法合理行使监护权,切忌以爱的名义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调解过程中,法院向当事人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提示被告不得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止对方探望,否则在确定、变更抚养关系等方面可能面临不利后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将孩子送交张某,暂由张某抚养,同时保证王某享有每月探望孩子一次的权利。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孩子的监护权之争不仅仅是司法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这一条文对“抢夺、藏匿孩子”现象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孩子不是婚姻的附属品,一方抢夺、藏匿孩子,致使另一方长期不能探望孩子,是对另一方监护权的不当侵害,父母双方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的原则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来源:大沽法庭 郝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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