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为这个航天科普展,我们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被告无故解约,给我们造成了严重损失,要再这样拖延付款,我们就不同意调解了!”
“法官,我们不是故意拖欠款项,展览的负责人退休了,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展览工程的具体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请再给我们一点时间行吗?”
“法官,工人们都等着发工资,能尽快把这件事情解决吗?”
“法官,我们公司的11件展品零件还在原告处,能否在本案中一并给我们解决了?”
……
这是一起因航天科普展览工程所引发的合作合同纠纷,甲公司与被告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签订了《航天科普运营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制定科普营地建设方案,甲公司负责营地所需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地面、模型修复、新增模型、宣传展板设计制作。被告公司提供场地、部分航天展品、技术支持。甲公司负责除被告公司投入场地、展品以外所需资金的筹备工作。甲公司先期投入资金对营地进行设计和基础配套建设,并对航天展品进行修复布展。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投入了相应的设计、施工、策划、人工等。后甲公司注销,相关权利由唯一股东享有。2023年7月,被告公司口头通知原告后续不再合作,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经过工程造价鉴定、开庭审理、多轮询问质证,双方就案涉展览的工程造价存在较大矛盾,且部分案件事实因被告公司展览负责人退休、公司内部交接手续欠缺而查证困难,11件展品零件的处理也存在争议。
经过多方位考虑,承办法官蔡印霞认为,本案如果贸然判决,效果可能大打折扣,不仅不能妥善化解矛盾,还极易引发新的纠纷,难以真正的案结事了。于是,承办法官再次将原、被告传至法庭,在“背对背”听取双方意见后,释法明理、因势利导。经过一上午的努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00万元,原告处替被告保管的11件展品零件由被告自行拉走,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
按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被告付清款项,到原告处拉11件展品零件,十几名工人、卡车、吊车均已到现场,却再现纷争。原告外出未在仓储现场,因仓储问题,案外人提出异议,不予放行。承办法官在接到被告公司请求协调仓储及拉货事宜电话后,与法警驱车赶赴30公里外的空港仓储场地。经过法官耐心工作,至晚上20点30分,被告公司拉回11件展品零件。至此,本案争议一揽子解决,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