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24 17:24:07 打印 字号: | |

关于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泰金租”)破产清算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办法》的规定,本院拟采用“竞争性遴选+随机摇号”的方式选任国泰金租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参与国泰金租破产清算案管理人选任的中介机构需满足条件:(1)申报机构应为《天津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2)申报机构及团队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3)申报机构自愿接受本院监督管理和考核检查;(4)社会中介机构可以联合报名参与竞争性遴选,并通过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所属的中介机构(仅限入选天津破产管理人名册)统一提交《申报表》。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家,且均应具备破产管理人资质。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申报表》中应包括各社会中介机构委派的人员,并明确相应的分工和职责。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中至少有1家在当地省级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内具备最高等级管理人资质。


二、申报方式

(一)报名方式

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若有意成为国泰金租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的,请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管理人报名申请表》(见附件2)、承诺书(见附件3),以及申报材料;

(二)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一式五份),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模、执业保险、业绩及专职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情况;

2.破产团队负责人、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或个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4.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管理人时承办的清破类案件数量及进程,简要列明办理清破类案件的案号、债务人名称、案件类型(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如已经终结的,还须列明终结时间,不包含“清申”、“破申”案件。并附佐证材料。

5.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有无垫资意愿及垫资金额。


三、选任规则

1.本院采用“竞争性遴选+随机摇号”的方式选任管理人;

2.本院将组成评审小组,对报名的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当面陈述和书面评审的方式予以审查。经书面评审,综合分数前10家社会中介机构参加现场当面陈述。评审小组对参加现场当面陈述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不记名综合评分。按书面评审和现场当面陈述的总得分高低排序,确定总得分前3名入围参与摇号的社会中介机构。如前3名出现并列的,则一并参加随机摇号。本院司法技术部门以摇号的方式随机从前述确定的参与摇号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一名管理人,一名备选管理人;

3.报名参与竞争性遴选的管理人机构不足三家的,将直接采用随机摇号的方式从《天津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确定管理人。


特此公告


联系人:柳斌(022-63366053   杭州道法庭)


送达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路10号滨海法院杭州道法庭柳斌收


选任工作监督电话:022-66306537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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