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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售假,“坑”农终害己

  发布时间:2024-07-02 10:43: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有关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案件。

简要案情:

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凡某在从事农药销售行业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程索票索证,在明知从他人处购进的三氯异氰尿酸是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多次加价将假冒天津博克百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氯异氰尿酸出售给农资门市,后该农资门市通过某网络平台的3家网店对外再次销售。经鉴定,凡某对外出售的三氯异氰尿酸土壤消毒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凡某销售的伪劣的三氯异氰尿酸金额共计8万余元,共计获利5千余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凡某在销售农药过程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其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初犯等情节,判处被告人凡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将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普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各经销企业和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证照齐全,销售农用产品是应索证索票,建立进、销台账,留存并查验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包装说明是否规范真实。

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药时,应选择正规门店、正规渠道进行购买,并在购买过程中对产品的外包装进行查看,留存好购买凭证,一旦发现所购买的是假冒、伪劣农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农业生产经营环境。


 

来源:刑二庭 商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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