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先生作为购房人与天津市B区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收到该房产公司发出的交房通知后,杨先生高高兴兴去办理新房收房手续,却发现客厅墙边莫名多出来一个石墩,高兴事瞬间变成糟心事。杨先生与房产公司协调解决该纠纷未果,诉至滨海新区法院。
原来,杨先生于2022年8月购买该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约定精装修标准交付,杨先生办理收房时发现客厅比合同多出来一组柜子,打开柜门候发现,墙边有一个长32厘米、宽20厘米、高20厘米的小石墩,既影响了房屋美观、也导致这部分面积无法使用。杨先生认为自己受到开发商欺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遂拒绝办理收房手续。杨先生在与开发商多次协商解决未果后,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其相应损失。
法官在查明该情况后,考虑到该石墩具有承重功能,客观上无法拆除,双方对于如何处理分歧很大。为彻底解决双方矛盾,承办法官进行现场勘查后,反复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开发商主动向杨先生赔付相应折价款,杨先生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请。至此,该纠纷妥善解决。
法官提示:如果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非房屋主体结构严重质量问题,购房人应在办理收房手续后积极采取与开发商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如协商未果,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处理是基层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法官始终把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把群众“烦心事”当“心上事”,应调尽调,当判则判,为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不断贡献司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