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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卧室及客厅窗户被底商女儿墙遮挡,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9-23 12:07:03 打印 字号: | |

女儿墙,是指一种建筑物屋顶边缘修建的矮墙,其主要作用是保护人员安全,并对建筑立面起装饰作用。然而,杨女士新房的女儿墙却给她带来了麻烦,杨女士作为购房人与天津市B区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收到该房产公司发出的交房通知后,杨女士高高兴兴去办理新房收房手续,但却发现卧室,客厅窗户被底商女儿墙遮挡将近一半视野,高兴事瞬间变成糟心事。杨女士与房产公司协调解决该纠纷未果,诉至本院。

基本案情:杨女士作为购房人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某房产公司承诺案涉房屋南侧室外的女儿墙高度不会高于窗台5厘米,不会影响视线和采光。但杨女士收房时发现女儿墙实际高度超出了房产公司的承诺,致使杨女士室内昏暗,压迫感强烈。杨女士认为房产公司在销售案涉房屋时,进行了虚假宣传与承诺。在与开发商多次协商解决未果后,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并将女儿墙高度降低。

法官审理查明后认为,首先,签订案涉房屋销售合同前,房产公司销售人员向杨女士发送案涉房屋设计图,并在图纸房屋南侧窗外平台外沿女儿墙位置画圈标注“标高米数”,该高度不会产生室内被遮挡,且作为销售方在出售该房屋时未明确告知杨女士女儿墙对房屋南侧视线、采光的遮挡情况,以上情况对杨女士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判断确实有重大影响,故房产公司对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杨女士作为购房人应承担谨慎注意义务,通过查勘该房屋销售沙盘及图纸后应对女儿墙高度及对房屋的遮挡情况进行合理预判,对其自身产生误解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故承办人结合双方履行合同情况,过错程度,女儿墙对原告居住房屋视线、采光的影响,结合诚信原则、公平原则,酌定房产公司赔偿杨女士经济损失为房屋价款的8%。该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如果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非房屋主体结构严重质量问题,购房人应在办理收房手续后积极采取与开发商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如协商未果,及时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房产公司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房屋视野受到严重影响,影响居住体验,购房者可以通过主张房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维护自己权益。另大家在购买房产的时候,应增强自身的谨慎注意义务,多方考察欲购买房屋情况,综合作出判断。


 
来源:民一庭 宗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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