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入户充电潜在着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旦起火,轻者财产受损,重者人身伤亡。虽然相关部门一直大力宣传禁止电动车上楼,但常有人抱有侥幸,电瓶室内充电爆炸引发的火灾事故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火灾事故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小杨于2024年1月1日在被告A公司购买了电动自行车一辆。当天晚上10点,小杨将电瓶放在自家客厅充电,1月2日凌晨3点,电瓶爆燃,导致小杨烧伤、房屋及屋内物品毁损。被告A公司就锂电池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因此,小杨将A公司及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人身及财产损失共计20余万元。
A公司及B保险公司均辩称,小杨违反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夜间将电瓶放置室内充电,具有严重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根据消防部门《火灾调查登记表》中所记载,起火原因系充电电池(电瓶)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该房屋装修和其他物品不同程度受损,小杨受伤。A公司销售的电瓶故障是导致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A公司作为充电电瓶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杨将电瓶放置在室内充电,违反了消防法规,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减轻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最终认定A公司对本次事故的损害承担80%的责任,小杨自行承担20%的责任。鉴于A公司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B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应依照保险合同在扣除免赔额后进行理赔。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一旦因产品质量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只要生产者或销售者不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因电瓶故障充电引发火灾事故中,电瓶的生产者、销售者往往是第一赔偿责任主体。生产者在生产时应严格遵守强制性安全技术规范,确保电瓶质量;销售者在销售时应向消费者强调正确的充电方法及日常检查与维护,强调电瓶入户充电的危险性;
二、根据过失相抵原则,若消费者对电瓶充电引发火灾事故的结果存在过错,如消费者违规入户充电,这无疑扩大了电瓶故障引发火灾的损害结果;在充电过程中采取明显不当的行为(如过度充电、使用非原装充电器等)加速了电瓶故障,则应相应减轻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责任比例根据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认定。
若因室内线路故障、充电器故障等非电瓶自身质量问题引发火灾,则消费者有可能需对全部火灾损害结果自行承担责任。
近年来,国家对电动车禁止上楼的宣传力度持续加大,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电瓶入户充电的风险隐患,特别是夜间入睡后在室内充电对电瓶失去监管潜在着更大的消防危险。
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做到“楼道不停车,电瓶不入户,人车不同屋”,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