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新区法院执行局张法官遇到了一位“特殊”的被执行人。刘某通过网络平台向某金融公司借款两万余元,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该公司在得到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刘某在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后,来到法院执行事务中心,向案件承办人张法官表明自己有还款意愿,但目前不具备还款能力。经过交谈与查阅刘某提交的材料,张法官得知刘某因交通事故,头部严重损伤,在天津环湖医院抢救一个多月,切除部分脑组织,经滨海新区民政局、滨海新区劳鉴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
张法官了解刘某现实情况后,告诉刘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公民的义务,同时法院会保障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通过网络查控与现场调查,张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随即与合议庭展开合议,合议庭认为刘某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五)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即刘某是一位“失能”被执行人,应当裁定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随后,张法官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查控情况及刘某的现实状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被执行人失能,不再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所借款项,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张法官及时将这一消息告知刘某,减轻其心理负担,劝说其多留意对于失能群体的相关政策,不要深陷网贷困境。
该案的顺利执结得益于申请人的理解与宽容,也离不开法院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失信”与“失能”是被执行人的两种不同状态,滨海新区法院一直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正确区分“失信”与“失能”,分类施策,给“执行不能”案件出路,让执行既有力度,更显温度。